评标委员会组成要求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做了详细规定,现摘录如下:
招标招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证评审的; (四)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