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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必须招标和什么是国有资金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的所说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那么,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是不是国有资金呢?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的第3号令第四条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即是国有资金。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开发项目符合2003年5月1日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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